原告赖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邓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丹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