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聚宝苑X单元X室。
被告陕西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住山东滨州市X区杜店办事处皂户李村X号,代理权限:全某代理。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X诉被告陕西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0年5月起一直给被告从事井架搬家业务,在合作期间,被告分文未付,于2011年9月23日,经双方核对账目,由被告陕西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亲笔书写了35万元的欠条一张,被告承诺尽快还款,但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各种运输款35万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陕西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给付原告郭X35万元。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交纳3250元,由被告陕西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