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X区,系志丹县畜牧局干部。
被告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址同上,系志丹县红都小学教师。
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04年10月13日在志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在婚后生活中,原、被告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打架,致使双方夫妻关系紧张。2005年6月12日,原、被告生女儿白XX,现年7岁,就读于志丹县红都小学。后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亦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XX与被告磨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白朵朵由原告白XX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及孩子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白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