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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唐某乙、曹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道县X乡X村X组。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略),系唐某乙之妻。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唐某乙、曹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道计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缴纳了全部社会抚养费,该案应予执结。

经审查其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结本院(2012)道计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建平

审判员欧共清

审判员蔡国元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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