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X镇田家沟贺家坪村。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略),居民。
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丁诉被
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
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于同年11月2日在志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返还原告陪嫁及10000元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亦同意离婚但辩称没有共同财产也未借原告父母10000元。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孙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周某丁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