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永宁采油厂职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系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1日,被告王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原告如需要钱即立即偿还。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拒绝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于2012年3月16日之前给付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