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索河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索河路街道办事处杨五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五楼村委会)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荥阳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炎军,河南荟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X街道办事处杨五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贾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荥阳市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索河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X街道办事处杨五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五楼村委会)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索河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薛炎军,被上诉人杨五楼村委会负责人贾某及委托代理人禹群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1日,荥阳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甲方)与索河办事处及杨五楼村委会(乙方)签订集体土地征购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受市政府委托征购乙方所有的集体土地。乙方拥有的集体土地位于城皋路北段东侧,宗地面积x.72平方米。协议签订后,索河办事处、杨五楼村委会又签订了“土地征购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关于参与拍卖的土地,除去城市X路和城市绿地占用的土地,下余的土地如征购不足每亩13万,由办事处负责补足差额部分。但是,市X组织拍卖土地后返还的百分之二十纯收益,杨五楼村不再参加分配。补充协议签订后,该宗土地被征购。2005年11月3日,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竞得该宗土地。2006年4月28日,索河路办事处给荥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了收到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等款的收据。2006年8月8日,索河办事处(甲方)与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除支付给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价款外,余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杨五楼村X村委会被征用的土地为68.96亩,双方协商每亩补偿款13万元,共计896.48万元。索河办事处已付杨五楼村委会补偿款780万元,下欠116.48万元索河办事处来付。

原审法院认为,索河办事处、杨五楼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购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杨五楼村委会要求索河办事处给付补偿款116.48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索河办事处称其征用杨五楼村委会的土地,双方协商,城市X路和城市绿地占用的土地是每亩4.52万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索河办事处收到土地款后未足额支付杨五楼村委会,应从应付款之日(2006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被告荥阳市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日内支付原告荥阳市X街道办事处杨五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一百一十六万四千八百元及利息(自2006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二百零四元,原告承担二千九一

一元,被告承担一万五千二百八十三元。

索河办事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①原审应追加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该公司存在代我方履行结算和支付征地款的行为,其未参加诉讼属遗漏当事人;②根据双方补偿协议约定,道路和绿地部分每亩不按13万元支付,还有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40万元地上附属物款及装卸费等,应从总款中扣除。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杨五楼村委会答辩称:我方与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索河办事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我方剩余购地款(略)元。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荥阳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索河办事处、杨五楼村委会所签订的集体土地征购协议真实有效。杨五楼村委会出让交付68.96亩土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索河办事处应按合同约定每亩支付补偿款13万元,索河办事处尚欠杨五楼村委会土地补偿款116.48万元,有据可证。索河办事处未能及时支付杨五楼村委会该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索河办事处上诉称:转让土地中13.96亩属道路、绿地不应按每亩13万元支付补偿款,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地上附属物款及装卸费40万元,是代为交付的补偿款应从补偿款总数扣除等上诉理由,证据不力,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荥阳市X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陈赞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解鹏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