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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被告胡xx、胡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X村。

法定监护人罗某,系原告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村。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胡xx,男,汉族,,系被告胡xx之父亲。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xx,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罗某与被告胡

xx、胡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

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18时三十

分许,被告胡xx驾驶其儿子胡xx所有的在被告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投保的陕x号

小型轿车将原告撞伤。经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

勘察后,做出了志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胡xx负次起事故的全某责任,原

告受伤后经志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干中下段骨

折;2、头皮血肿;3、左右上中切牙部分缺知,11.21外

伤性冠折。住院53天后出院。原告受伤住院后花去医药费

38295.10元,护理费4399元,伙食费1590元,营养费1060

元,住宿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9344.10元,

被告胡xx已付31000元。被告胡xx的陕x号小型

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投

保,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所

产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2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

司于2012年4月19日之前给付原告罗某医疗费等共计

70796.1元

二、由原告罗某在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志丹支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胡xx已垫付的31000

元。

三、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胡xx负担。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缴纳500元,由被告胡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强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柴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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