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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道县X镇濂溪山庄南路。

负责人罗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联社员工。

被告蒋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干部。

被告张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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