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道县X镇濂溪山庄南路。
负责人罗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联社员工。
被告蒋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干部。
被告张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