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X乡XX村。
被告唐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8月19日按农村习俗办了结婚喜酒,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起生活期间生育了二个小孩,X年X月X日生女孩唐某丁春,X年X月X日生男孩唐某丁波。婚姻存续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婚前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关系一般,后因性格不和分居,至今已5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经完全某裂。原告起诉到法院后,双方一致要求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莫某与被告唐某丁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后所生男孩唐某丁波和女孩唐某丁春均已成年,随父或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财产:除原告的衣物等归其所有外,其余在被告处的生活日用品均归被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健辉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