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祁泽胤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农历3月10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发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同居期间的财产有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柜子一套、梳妆台一件、鞋柜一件、茶几一件,冰箱一台、被子4块及双方的生活用品。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主张某家陪嫁的饮水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四块归其所有,对其他财产不做要求。另查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财产沙发一套、电视机一台、柜子一套、梳妆台一件、鞋柜一件、茶几一件归原告李某所有;饮水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四块归被告张某所有;
二、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