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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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5月,在林州市X村,被告人路某着警用制服,自称“李国平”,是安阳市低保局局长,以帮助被害人索某办理低保为由骗取索某现金600元,并提出让索某某女儿郭XX与其结婚。

2、2010年5月20日下午,在林州市X村,被告人路某着警用制服,自称姓刘,是安阳市公安局局长,以帮助被害人侯某办理低保为由骗取侯某现金200元。

3、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路某着警用制服,自称原是安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后在新乡平原监狱、林州市看守所做警察,正在办理退休手续,在林州市X区与被害人李XX同居一年余。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路某的供述,被害人索某、侯某、李XX的陈述,证人郭XX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七十九条第一、二某之规定,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路某辩称,其没有骗被害人其是安阳市低保局、安阳市公安局局长,没有穿警用招摇撞骗。骗取被害人索某、侯某某钱已退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5月,在林州市X村,被告人路某着警用制服,自称“李国平”,是安阳市低保局局长,以帮助被害人索某办理低保为由骗取索某现金600元,并提出让索某某女儿郭XX与其结婚。

二、2010年5月20日下午,在林州市X村,被告人路某着警用制服,自称姓刘,是安阳市公安局局长,以帮助被害人侯某华办理低保为由骗取侯某现金200元。

三、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路某着警用制服,自称原是安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后在新乡平原监狱、林州市看守所做警察,正在办理退休手续,在林州市X区与被害人李XX同居一年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路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到索某家找她说媒,后其对索某说如果能给其说成,其就给索某某女儿郭XX从安阳市卫生局找份工作,再给索某某家三口人以每份400元的钱办低保,当时索某给了其600元。其在索某家时说让郭XX嫁给其,并且和侯某说其看上了郭XX,让侯某帮其说媒,其实其家里有老婆。2010年5月20日下午,其到侯某家问侯某是否办低保,并说每份需400元钱,侯某相信其后给了其200元。其和李XX认识后断断续续一年多,但在一起同居了一个多月,后来因为经济纠纷,就不再联系。其穿着的警用春秋执勤服佩带有二某警员警衔、警徽及警号,是从新乡买来的,穿上警服后别人就认为其是警察。

2、被害人索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一个身穿公安服装、50多岁、持外地口音、自称叫“李国平”的男子到其家,说他离婚了,让其给介绍对象,那个男人说其在鹤壁工作过,现在是安阳市低保局局长能办低保,一人交400元,其说没那么多钱,先办一个,那人说“要不你别给钱了,给你办成了你把你大女儿给我吧”,其听后很生气,说不行。第二某上午,其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600元钱给了那个男人。2011年5月21日,其和郭XX去找全X,并将办低保的事告诉了全X,全X说那个人叫小赵,是一个骗子,其听说那个人叫小赵就往外走,碰到了银花,银花说那个人也以办低保的名义骗了她200元,那个人对银花说他姓刘,并说相中了郭XX想让林惠给了他。后来那个人一直给郭XX打电话让郭XX到县城,其就报了警。这个自称叫“李国平”的人到其家时外穿黑色警用执勤服,里边穿蓝某,带着肩章。

3、被害人侯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5月20日下午,其见到一个身穿公安服装、蓝某、打领带、带肩章、50多岁持外地口音自称姓刘某男子,该人让其给他找对象,后该男子说其是安阳市公安局局长,认识办低保的人,说办低保得600元,其说没钱,那人说200元也行,并说其相中了郭XX,让其给郭XX说说,其说“人家才多大,你多大了”,那人就说你办一个低保吧,以后也有个保障,其给了他200元。那人走后感觉不对,就和索某打了个电话,索某说全X认识他并说去问问。把办低保的事给全X说后,全X说他叫小赵,是个骗子,用平说那个人给其说叫李国平,感觉上当后,其和索某找到公安机关,将路某抓获。

4、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3月份经人介绍和路某认识的,当时路某穿着一身春秋装警服,说他是林州市法警队的,同妻子感情不好,离婚了,想同其结婚,其感觉他条件不错就答应了,和他共同生活了一年多。路某几乎一年四季都穿警服,穿警用衬衣打领带,衬衣上有两颗星的警衔,有警号和警徽。他说他在安阳市公安局工作过,后调到新乡平原监狱当狱警,也在林州市“西监”当过警察。

5、证人牛全X的证言证实,记得2009年天还热的时候一天,碰到两个持外地口音的人,在闲聊的过程中,说可以给其办低保,需要600元,并说可以把其小儿子安排到交警队工作,但其没给他们钱,后来他们就走了,直到2010年5月21日上午,索某来找其,其才知道那两个人是骗子,索某被骗了600元。

6、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一天中午,一个身穿公安服装、50多岁、持外地口音、自称叫李国平的男子到其家中,说是听全X提起其母亲索某某,在鹤壁工作过,现在是安阳市低保局局长,离婚了,想让其母亲给他介绍对象,下午,那个男人说可办低保,每人得交400元,其母亲说家里没那么多钱,先办一个。那人说“要不你别给钱了,给你办成了你把你大女儿给我吧”,其母亲说不行。晚上,因那个人穿着警服,放松了警惕,且没有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照片准备好,就让他住在家里,那个人说想和其谈对象,但其拒绝了。第二某,索某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600元给了他。2010年5月20日上午,那个人给打电话说想让其到县城,其没去。5月21日早上,其和索某到全X家给全X说了情况,全X说那个人叫小赵,是人骗子,向外走时碰到了银花,银花说那个人骗了她200元,银花说那个人对她说姓刘,银花还说那个人相中了其,让其给了他。感觉上当后,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那个人还一直给其打电话,后来公安机关找到了这个自称叫“李国平”的人。

7、收缴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林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路某收缴警用制式执勤服、长袖制式衬衣各一件。

另查明,2010年5月22日被告人路某因招摇撞骗骗取被害人索某600元及侯某200元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并收缴路某持有的警用制式服装。

该事实有林州市公安局林公(茶)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路某提出的其没有骗被害人其是安阳市低保局、安阳市公安局局长,没有穿警用招摇撞骗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相悖,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路某提出的其骗取被害人的钱物已退还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无相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违法所得应予退赔,犯罪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某七十九条第一、二某、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28日止(原行政处罚已羁押的10天已折抵刑期)]。

二、责令被告人路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索某违法所得600元,退赔被害人侯某违法所得200元。

三、犯罪工具警用制式执勤服、长袖制式衬衣各一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荣跃

审判员路某山

审判员高洁

二0一二某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元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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