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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丁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丁,男。

辩护人彭某某,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廖某某,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丁及辩护人彭某某和廖某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丁、李某经商量,在郴州市X区宝莲花大酒店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打“广东三公”的方式招揽赌客赌博,并聘请刘某丁某、陈某、熊某、张某、陈某某等近十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抽水、发牌、召集赌客、望风等事项。赌场设在宝莲花大酒店客房,房号不固定,一般由刘某丁某等工作人员用身份证轮流开房,赌场每局最小下注100元,每局抽水100元,每天的收入除去开房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由被告人刘某丁、李某平分。2011年7月30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宝莲花大酒店9009房将被告人刘某丁、李某和30余名参赌人员抓获。被告人刘某丁、李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丁、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刘某丁奇和熊育平等人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住宿登记卡及开房记录、被告人刘某丁、李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聚众斗殴罪

2010年9月26日晚,张某某(在逃)因其小弟“老孟”在被告人刘某丁开的赌场赌博时“出老千”,被被告人刘某丁方的人捅伤了屁股,当晚,被告人刘某丁与张某某协商,拿了15000元给了张某某了结此事。后张某某又不服,便请杨某(已判刑)到郴州市金碧辉煌与被告人刘某丁方的人谈判索要医药费。被告人刘某丁遂纠集单某、单某、谢某、陈某、何某等十余人到郴州市金碧辉煌,随后,被告人刘某丁带着单某、谢某等人与某某、杨某等人在KTV包厢内谈判,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持匕首对峙准备斗殴,在他人的劝阻下,被告人刘某丁未实施斗殴,带着手下的人离开了金碧辉煌,并各自离开。杨某则指使凌智、张某某等人持砍刀和钢管等凶器在郴州市金碧辉煌KTV门口追砍被告人刘某丁方的人,并在郴州市X街将被害人何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伤势构成轻伤,达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丁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何某陈某、证人梁某和杨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丁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丁、李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丁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丁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丁、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三、依法没收被告人刘某丁、李某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红荣

人民陪审员朱某伟

人民陪审员胡玲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某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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