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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现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周某丁蝶。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周某丁离婚,被告周某丁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略)的小三间平房由被告周某丁所有。

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国家税费,由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甲均分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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