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领取了离婚证。原告何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胡进辉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