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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西安市X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X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X组征地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x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北村。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x某,男,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北村X组。

诉讼代表人x某,男,系该组组长。

原告x某与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北村村委会)、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北村X组(以下简称西北村X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俊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某、被告西北村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xx某委托代理人x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北村X组诉讼代表人x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从小出生在被告村组,于1990年同被告村X村民x某结婚,后于2005年离婚,但户口一直在被告村X村民。两被告应分配其征地款415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西北村X村委会指定的分配方案,不同意给原告分配征地款。

被告西北村X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x某从小出生在被告村X村X村民x某结婚,双方又于2005年3月8日协议离婚。在此期间,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2011年12月29日,因被告村组的土地被合法征用,两被告给村X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41545元,而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分配其征地款415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其户口本、身某、合疗证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户口在被告村X组的合法村民,两被告应给其分配征地款。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不同意分配。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x某在出生后,户口一直在被告村X村民结婚后又离婚,但其户口一直未发生迁转,属于被告村X村民,理应享有同村X村民同等的待遇。但两被告给村X村民分配征地款,亦应给原告分配。原告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北村X组分配原告x某征地款41545元,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会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8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北村X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三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姚俊玲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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