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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中段X号太平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济源市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素娟

审判员王苗苗

审判员聂建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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