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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许某戊、王某、张某、全某庚因与被申请人赵某、二审被上诉人靳某某、闫素清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许某丁,男。

申请再审人:许某戊,男。

申请再审人:许某己,男。

申请再审人:许某戊,男。

许某丁、许某己、许某戊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戊,基本情况同上。

上述四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光,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某庚,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靳某某,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闫素清,女。

申请再审人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许某戊、王某、张某、全某庚因与被申请人赵某、二审被上诉人靳某某、闫素清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许某戊及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许某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光,申请再审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申请再审人全某庚、王某,二审被上诉人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赵某,二审被上诉人闫素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06)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霞

代理审判员员娜娜

代理审判员郭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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