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X区工读学校。
法定代表人肖某,校长。
被申请人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市X区工读学校不服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1月10日,海淀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北京市X区工读学校一次性向喻某支付失业保险金5058元。
北京市X区工读学校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京海劳仲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
喻某答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学校未按规定为我办理相关手续,致使我不能享受失业待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北京市X区工读学校没有为喻某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费,致使喻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赔偿相关损失。京海劳仲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北京市X区工读学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市X区工读学校请求撤销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北京市X区工读学校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武平
审判员芦建民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