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35岁。
被告姚某,男,37岁。
原告黄某与被告姚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婚后不顾家庭,不体贴、关心原告,原、被告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班同学,并于1997年间开始恋爱。恋爱多年后,原、被告于2001年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2010年下半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1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离婚。庭审中,本院多次为原、被告双方做思想工作,被告均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同班同学,恋爱多年后结婚,婚后也生育了一男孩,双方婚姻基础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在本院调解过程中,被告均表示要求与原告和好,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本着互谅互让之精神,各自克服不足之处,是可以和好做家庭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乘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