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王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辽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1)辽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素燕
审判员王某杰
审判员郭文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