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乐、李某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信诺教育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魏广秧,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信诺教育培训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乐、李某某,被上诉人郑州信诺教育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魏广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审理中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欧阳梅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程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