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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惠芳,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玉平,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乙

原审被告陈某丙

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丁,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0)贾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之前共同支付给被上诉人张某甲赔偿款x元。

二、被上诉人张某甲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甲负担(该款已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张某甲于2010年7月21日之前支付给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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