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3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曾用名梁X),女,汉族,32岁。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又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