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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3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曾用名梁X),女,汉族,32岁。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又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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