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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湖南常德新祥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安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男,2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20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2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常德新祥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办事处临江路社区X路(常德欣运驾校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柳叶大道X号(常德日报报业大楼X楼)。

负责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安乡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街X号。

负责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万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湖南常德新祥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安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万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万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万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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