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11月17日履行,但被执行人吴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30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