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凡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某,男,48岁,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申请人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对张某拆除其违法建筑、罚款一案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的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元月,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X镇X村X组本人住宅北侧修建了面积为49.88m2的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西乡X乡建管理站于2011年元月31日向张某送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张某停工,张某拒不停止继续施工。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6月14日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张某于2011年6月16日递交了申辩申请书,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6月21日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9日举行了听证后,经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于2011年8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张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在其住宅北侧建筑面积为49.88m2的房屋,缴纳罚款3990元。并于8月17日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全侠
审判员陈远林
审判员张某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