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城关信用社、刘某、银某、汤某:
申请人隆回县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某、银某、汤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2月21日立案执行,2011年2月24日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