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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司机。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6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刘x驾驶陕G61955轿车沿包茂高速西康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20+750m处时,由于某速行驶,未按规范操作,致使车辆失控撞向护栏翻车,将车上乘载的被害人王x甩出,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某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x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无责任。案发后,刘x所在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781370.72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车辆痕迹检查、照片,法医学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尚好,且系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所在单位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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