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2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初,被告人李xx以6300元从李军x(在逃)手中购买一辆无牌照、无手续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后李军x将车牌陕x给了李xx。2012年1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干警在巡逻时将该车扣押。经查该车为被盗车辆(原车牌为陕x),该车已发还失主陈x。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为320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程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发还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李xx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侦审中,李xx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