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男。
被申请执行人邓某,女。
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邓某在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某生活帮助款10000元人民币,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田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活帮助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某被申请执行人邓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某生活帮助款10000元人民币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某宏
审判员:李军峰
审判员:张晓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郝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