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受理李某某诉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田晓宏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郝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