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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王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陈某某、王某与被上诉人许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2010年11月1日前,上诉人陈某某、王某向被上诉人许某一次性支付x元,如果逾期不付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给付后,各方当事人了结本案纠纷。

三、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所预交的诉讼费各自承担(其中二审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王某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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