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陈某某、王某与被上诉人许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2010年11月1日前,上诉人陈某某、王某向被上诉人许某一次性支付x元,如果逾期不付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给付后,各方当事人了结本案纠纷。
三、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所预交的诉讼费各自承担(其中二审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王某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