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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代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XX。

被告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代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谢某航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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