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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XX有限公司与被告肖XX、黄XX、匡X、张X、周X、黄XX、雷XX、叶XX、刘XX、湖南省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X,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路。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区。

被告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办事处六角亭居委会苏仙南路。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区。

被告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村。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镇郴江商贸城居委会国庆南路。

被告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区。

被告黄XX、匡X、张X、周X、黄XX、雷XX委托代理人黄常赋,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路。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郴州市X路。

被告叶XX、刘XX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XX有限公司与被告肖XX、黄XX、匡X、张X、周X、黄XX、雷XX、叶XX、刘XX、湖南省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XX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郴州XX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72元,减半收取10086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86元,由原告郴州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曹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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