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XX。
被申请人谷XX。
被申请人付XX。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谷XX、付XX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资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谷XX、付XX于2010年11月1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孩子后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了资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决定,对男方谷XX征收社会抚养费14658元,对女方付XX征收社会抚养费14658元,合计29316元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1年3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资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资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判长谢某航审判员胡光生
审判员贺丽梅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