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
委托代理人李某,沅江市XX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
被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
被告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
本院于某理后,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曾X、王X、彭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罗X
人民陪审员孙XX
人民陪审员冷XX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