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XXX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彦,卢红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琚红,新乡市牧野区花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科XXX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够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元,其它费用132元,合计551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376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科XXX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某洋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