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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科XXX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XXX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彦,卢红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琚红,新乡市牧野区花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科XXX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够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元,其它费用132元,合计551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376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科XXX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某洋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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