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被告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姚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
审判员瞿静
人民陪审员黄理锋
人民陪审员易年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