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汉族,永寿县人。
被告胡某,男,汉族,乾县人。
被告陈某,男,汉族,乾县人。
被告仇某,男,汉族,永寿县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胡某下落不明为由而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修仓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