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雷某与胡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男,汉族,永寿县人。

被告胡某,男,汉族,乾县人。

被告陈某,男,汉族,乾县人。

被告仇某,男,汉族,永寿县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胡某下落不明为由而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修仓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