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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胡某,男,1986年10月27日。

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郑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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