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胡某,男,1986年10月27日。
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郑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