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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某与被告邓某、张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詹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又名邓X,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张某共同委托代理何昌亮,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男,41岁,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詹某与被告邓某、张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人民陪审员谢某桂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邓某、张某自愿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詹某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原告詹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被告邓某、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某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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