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洁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镇三滴水。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常德市鼎城洁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某、陈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洁城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成立,主要从事工程土石方、废弃建筑垃圾运输。2010年4月7日,其经营范围变更为普通货运、货运站经营。2008年4月,明某、陈某经与洁城公司协商,约定明某、陈某将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的渣土运输车辆挂靠在洁城公司从事渣土运输业务,明某、陈某每月向洁城公司缴纳管理费300元。挂靠期间,洁城公司按明某、陈某运输的次数结算渣土运输费,并先后支付了部分渣土运输费。自2008年起,洁城公司从事鼎城区X镇X路修建期间的渣土运输业务,工程完工后由洁城公司的陈某权与承建方结帐并领取了运输款。2008年8月28日经结算,洁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权向明某、陈某出具了欠运输费23200元的欠条。后明某、陈某多次催讨,洁城公司均拒付。明某、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洁城公司支付渣土运输费23200元。另查明,2008年12月10日,陈某权与洁城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龚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将其在洁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龚某,但至今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8月3日,洁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某权变更为龚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常德市鼎城洁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明某、陈某渣土运输费16000元,其余渣土运输费明某、陈某予以放弃。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明某、陈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常德市鼎城洁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国丽
审判员熊淑兰
审判员周建民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