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李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XX的工资已被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冻结,无车、无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XX如发现被执行人张XX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