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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男。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李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XX的工资已被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冻结,无车、无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XX如发现被执行人张XX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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