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XX,男,农民。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2011年8月23日受理田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8月30日对张XX的存款483725.14元予以划拨,并由田XX具条领取,对于某欠未付的66274.86元,经双方磋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方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XX第一期给付义务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