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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申请执行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XX,男。

被执行人陈XX,男。

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赵XX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申请人认可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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