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某,男,4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46岁。
原审被告庄某,男,47岁。
原审被告林某,男,66岁。
上诉人庄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上诉人为外地人,如亲自出庭参与诉讼,人身无法得到保障,故不得不提出管辖权异议。2、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连江县X镇。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某。
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郑某以“庄某”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庄某收到邮寄送达给“庄某”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以庄某的名义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原因及“庄某”是否确有其人的情况下,仍以“庄某”作为被告作出裁定,其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审裁定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涵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冬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