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女。
被执行人李XX,男。
被执行人巨XX,女,系李XX之妻。
本院2011年8月26日受理李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标的509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李XX身有重伤、丧失劳动力、其子(指肇事者李X)尚未成年,家庭生活困难。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未能够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举证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