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受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曹某某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