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XX,女。
申请执行人雷X,女。
委托代理人尹XX,系雷X之姐。
被执行人杨XX,男。
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受理尹XX、雷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8476.44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2011)城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XX所有的楼房一栋上下两层约250平方米,因对查封的房屋难以变卖,故于2011年10月21日对该案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尹XX、雷X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程序,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由被执行人杨XX赔偿尹XX、雷x元,剩余28476.44元申请执行人尹XX、雷X自愿放弃。尹XX、雷X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060元自愿承担,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款执行清结。对查封杨XX的房屋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15日(2011)城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对杨XX所有的楼房一栋上下两层约250平方米的查封。
二、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XX赔偿尹x.77元,赔偿雷x.67元,合计128476.44元,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继友